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会员注册须知
交易中心会员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会员条件,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一、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买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
(2)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2.卖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药品: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2)器械: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进口医疗器械全国总代理资格的经营企业。
3.配送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药品: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2)器械: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仅限经营第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
以上会员须向本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质材料,经本所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二、 会员的权利
1.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交收、结算及与此相关的交易服务;
2.查阅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及其他信息;
3.参加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的培训;
4.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
5.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三、会员的义务
1.遵守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相关医用产品的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
3.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严格履行本协议及与交易有关的全部合同、协议、声明、承诺等文件;
5.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1.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
2.被有关部门通报生产或经营假药、劣药的;
3.因破产、证照被吊销等原因不再符合会员资格的;
4.因自身原因不再具备会员条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药品交易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承担广东省药品交易服务和平台日常维护工作,建设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第二条 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会员,同意并承诺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办法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文件(以甲方官方网站公告文本为准)的规定,在交易平台进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相关医用产品的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 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甲方制定的《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交易结算细则》等,同意无条件接受并遵守上述规章制度。乙方确认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并承诺遵守该等不时修改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乙方保证其网上填报的所有电子资料及递交的纸质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因乙方提供不真实、错误或无效的资料、信息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应妥善保护其交易账号及交易密码安全,凡通过乙方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在甲方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所有操均视为乙方的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因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泄漏、修改或操作失误等造成任何的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所提交资料中若含商业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乙方承诺其已取得权利人之同意披露。甲方根据各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文件将乙方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披露时,不需要乙方或权利人另行授权且乙方保证甲方的披露行为不侵犯乙方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信息披露导致任何侵权或违约事件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通过网站或平面媒体等途径及时发布交易信息。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交易记录和相关材料。甲方按本协议签订时的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使甲方掌握的记录、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该等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向其它服务器备份数据和对用户密码加密。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交收、结算及与此相关的交易服务;
(二)查阅甲方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
(三)参加甲方为会员提供的培训;
(四)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
(五)甲方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遵守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相关医用产品的交易相关法律和政策;
(二)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
(三)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四)严格履行本协议及与交易有关的全部合同、协议、声明、承诺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职责: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出资建设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
(三)发布交易相关信息;
(四)组织交易活动;
(五)对交易各方实行会员制管理,并审核其交易入市资格;
(六)管理维护药品交易系统和数据库,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七)提供交易的后续服务,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
(八)提供交易各方的集中结算服务;
(九)维护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
(十)对平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报告广东省卫生厅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甲方在药品交易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交易规则;
(二)协助广东省卫生厅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报告广东省卫生厅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交易平台数据、资料等所有权属省政府,严禁擅自使用、开发和出售等;
(四)建立与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对药品交易过程各种数据资料严格保密;
(五)确保药品交易过程数据安全和完整,数据保存期限5年以上;
(六)未经广东省卫生厅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违规更改交易数据和信息;
(七)药品交易过程的数据,必须每月备份,并交广东省卫生厅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八)保证药品结算资金的安全并及时支付;
(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投(申)诉和举报;
(十)向广东省卫生厅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报告工作,并协助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十一)承办广东省卫生厅及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甲方均免责,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不能服务、延迟服务或系统不能正常运作;
(二)因停电、网络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服务、延迟服务或系统不能正常运作;
(三)因乙方设备、通讯故障等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及时接收乙方的操作指令或者接收的操作指令不完整、错误;
(四)乙方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
(五)甲方无法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六)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此进入会员注册流程,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会员须知》与《服务协议》中所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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